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755号
被告人周某某,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所在地广州市黄埔区**街**号。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其位于本市黄埔区**街**号的住处内,因装修工程款结算问题与被害人彭某某发生争执,被害人彭某某持铁锤砸碎被告人周某某家中的玻璃窗后逃跑,被告人周某某手持作案工具木方一根追打被害人彭某某致后者左侧肩胛骨骨折(经鉴定,损伤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所致,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被害人彭某某均有打110报警,被害人彭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2020年6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到鱼珠派出所投案自首。
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的家属向被害人彭某某赔偿了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3.伤情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材料;6.执法记录等视听资料;7.扣押的作案工具;8.户籍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彭某某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彭某某有过错在先,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依法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思竹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0964****;保证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364275****。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及《证据开示表》1份。
4.《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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