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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85********,汉族,群众,大学文化,户籍地是山东省诸城市**路**号**号楼**单元**号,现住诸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1时许,在诸城市府前街**小区被害人王某某家楼下,被告人周某某发现其丈夫赵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王某某的帕萨特轿车内,被告人周某某从赵某某车内拿出擦车拖把将帕萨特轿车的前挡风玻璃砸碎,后与王某某发生厮打;被告人周某某用擦车拖把将王某某嘴面部、左手处等打伤、咬伤。2020年5月27日,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上唇全层裂伤构成轻伤二级;左手被咬致皮肤破损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病历、扣押决定书等;2.鉴定书;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王某某身体,致其上唇全层裂伤构成轻伤二级;致左手皮肤破损构成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艳梅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与居住地。

2.侦查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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