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宕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9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家住新寨乡*村*社,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宕昌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本院批准,次日被宕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和其兄周某乙、嫂子袁某某在家劳动时,受害人周某丙(系周某甲的堂哥,两家是邻居)家正在维修房檐,被告人周某甲因周某丙家房檐边的砖头伸到自家院子和周某丙发生争吵,两家人遂站在自家的房顶上开始互相谩骂。周某丙从自家土墙跳到周某甲家土棚上,周某甲在土棚上捡了一块砖头,在周某丙的头部左侧打了一砖头。紧接着,周某丙父亲周某丁从土围墙上跳到周某甲家的土棚上,周某甲、周某乙和周某丙三个互相撕扯到了一起,周某甲再次用砖头在周某丙的腰部左侧砸了几下,周某丙也捡了一块半截砖头, 在周某甲后脑部砸了一砖头。后周某丙和周某甲分别被送往医院进行检查、治疗。
经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宕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晓珍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宕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4张;
3. 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6.贫困户证明材料复印件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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