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某某某镇某村,2009年1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周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2011年11月2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周某某人民法院撤销缓刑,与原抢劫罪数罪并罚共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5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周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周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2017年10月27日23时许,伙同杨某(另案处理)、高某(已判决),在周某某某KTV内与人发生争执后导致打架。后王某乙(另案处理)向周某某手中递了一把刀,周某某用刀将国风KTV大厅内的行人丁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王某、田某先后用刀捅伤。经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陕正义司鉴【2017】临鉴字第120XX号鉴定结果,丁某某损伤属轻伤一级。陕正义司鉴【2017】临鉴字第110XX号鉴定结果,赵某某损伤属重伤二级。陕正义司鉴【2017】临鉴字第120XX号鉴定结果,王某甲损伤属轻伤二级。陕正义司鉴【2017】临鉴字第120XX号鉴定结果,王某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登记表等;2.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丁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重伤、三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系累犯,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七年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东龙
(院印)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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