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66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87********,汉族,初中肄业,群众,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镇**街**里**号楼**单元**号。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8月20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2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于2014年10月6日减刑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020年3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包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26日至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丰台区**路**园**交叉路口的道路旁边,因债务纠纷与被害人包某某发生口角进而互殴,后持水果刀将被害人包某某的腹部、背部、颈部等多处划伤,体表多处创口长度累计15厘米以上。经鉴定,被害人包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3月18日在北京市通州区**站被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北京同仁**院诊断证明书、哈尔滨**医院CT报告单、周某某微信截图、刑事谅解书、丰台分局岳各庄派出所工作记录若干、110接处警记录单、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通话记录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包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7.其他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一级临控措施登记表、解除表、个人基本信息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磊
检察官助理 马京安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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