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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19〕45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镇**村**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7日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组**村**号**室,因怀疑其女友与被害人陈某某有不正当关系,便用水果刀刺伤陈某某的腹部和臀部。经鉴定,陈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的家属赔偿陈某某损失共计6万元,陈某某谅解被告人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的量刑情节有:1、致一人重伤二级;2、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3、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二年零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旭照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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