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住**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广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广南县**镇**村委会**小组的曾某某与其丈夫周某乙因感情纠纷闹离婚,于是曾某某在没有与周某乙离婚的前提下到广南县**乡**村委会**小组与王某某同居了一年多。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周某甲欲接母亲曾某某回家过日子,独自一人持刀来到王某某家。20时许,周某甲与王某某发生争吵后引发打架的过程中,周某甲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王某某的腹部捅伤后逃跑,王某某被送往篆角乡卫生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周某甲打电话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等;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勘验、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刑法》规定的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七至九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联云
(院印)
2020年9月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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