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6********,白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姜某某系夫妻关系,姜某某多次要求周某某与其离婚未果。2020 年 9 月 14 日 14 时许,姜某某和周某某在大方县**乡**村的家中再次因离婚事宜发生争吵,后姜某某欲从家中离开,周某某便持菜刀砍伤了姜某某的头部、左肩部、左腕部。经贵州中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姜某某头皮裂伤并颅骨骨折、左肩部及左腕部皮肤裂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2.住院病历、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姜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贵州中安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等;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庭霞
检察官助理: 黄 智
2020年12月11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其中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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