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滴检刑诉〔2018〕4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4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委**组,住该地。2008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5月3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8年6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8月7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8年8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与同行的朱某某在鸡西市滴道区老医院北一街道口乘坐由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黑G****1号红色夏利出租车,去往滴道区盛和一期B座11号楼,车辆行驶途中二人因车费发生争吵,下车时二人发生厮打,致赵某某头外伤,颅骨骨折,额面部皮肤裂伤,右眼挫伤。经法医鉴定:赵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周某某于2018年6月6日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指虎1枚;
2、书证受案表、到案经过、病历、刑事判决书、残疾人证复印件、户籍证明;
3、证人朱某某、芦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
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4张及现场笔录;
8、视听资料光盘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晓红
2018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
2、案件全部卷宗材料3册及光碟6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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