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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4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群众,住白沟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由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白沟镇**菜市场北侧路边处练车时,因挪电动自行车的问题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执,后打斗,周某某用脚将李某某腹部踹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洪凯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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