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630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某,男性,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7********,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区,现住新疆阿克苏市**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凌晨4时许,在阿克苏市**路**酒店大厅内,醉酒的被害人阿某某向被告人周某某问路,期间双方发生口角争执,双方至**酒店院内入口位置时,周某某将阿某某推倒在地,用右手击打阿某某右侧脸部数拳并朝其头部、腹部踢了数脚,致使阿某某鼻骨骨折伴上颌骨前壁及外侧壁骨折,后周某某离开现场,并于当日晚上22时许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阿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程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春江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92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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