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刑检刑诉〔2018〕5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67********,汉族,文盲,农民,吉林省辉南县人,住**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31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11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7日7时许,在**镇**村被告人周某某的家门前,被害人刘某某与周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刘某某用木棒将周某某面部打伤,周某某回家取来铁锹将刘某某面部打伤。经鉴定,刘某某受轻伤,周某某受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峰
2018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处。
2.卷宗贰册,光盘贰张。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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