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织检公诉刑诉〔2019〕938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6********,彝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乡**村**组,住织金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自2019年9月25日至2019年10月24日、自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甲因与被害人张某甲存在感情纠葛,招致周某甲家人的反对。2019年6月11日23时许,周某甲酒后驾车将张某甲从织金县猫场镇街上带到织金县猫场镇齐心花园小区背后的火焰山上,用随身携带的菜刀将张某甲的头部、背部及腿部等全身多处砍伤。经贵医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的伤情为三处重伤二级和两处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菜刀、凉鞋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通话清单等书证;3.证人周某乙、高某某、周某丙、张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贵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9]临鉴字第4117号、第5049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贵州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毕)公(司)鉴(法活)字[2019]1004号、1228号鉴定书、(毕)公(司)鉴(电物)字[2019]121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用刀将被害人张某甲全身多个部位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周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祥文
2019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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