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公诉刑诉〔2019〕201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周三,男,汉族,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93********,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及现住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村委**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其于2018年12月27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又于2019年5月31日被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六某某等朋友在勐腊县**镇**市场利群百货门口的一个烧烤摊吃烧烤期间,六某某就到旁边被害人白某某等人的酒桌上敬杨某某后,六某某就坐到被害人白某某等人的桌子处打算一起喝酒,白某某等人一桌的酒刚好喝完,白某某就让六某某去买一件啤酒过来再一起喝,六某某去到小卖部因身上没钱未能把酒买回来,被害人白某某就和六某某之间发生了争吵,此时在一旁喝酒的被告人周某某就上来劝六某某和白某某不要争吵,在劝的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也与被害人白某某争吵起来,周某某就从桌子下面的地上拿起一个空啤酒瓶打了白某某左额头部位一下,致白某某左额头部位受伤流血。经鉴定,被害人白某某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被害人白某某致白某某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道权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住勐腊县**镇**村委会****号,电话18288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3页,光盘6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