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5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9月27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道县**镇**村,因同宗修大厅屋的财务纠纷与被害人周某己发生争执,并互相殴打,周某己的上嘴唇被周某甲打伤。2019年5月7日经永州市濂溪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己的伤势为:左上唇全层裂创,鉴定为轻伤二级。2019年5月31日经永州市濂溪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甲的伤势为:1.右额部、面部挫伤,鉴定为轻微伤;2.右眼脸钝挫伤,鉴定为轻微伤。
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周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9月29日,周某甲家属与被害人周某己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赔偿到位,取得了被害人周某己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和解协议;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己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永州市濂溪司法鉴定所鉴定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光辉
检察官助理:何诗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74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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