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骑电动车来到与之有情人关系的钟某某位于团山镇**6组的出租房,将房门撞开后,发现赵某某也在房内,便持电动车的U型锁先后击打赵某某的头部、背部,赵某某用拳头还击。两人相互纠缠打斗至门外时,被告人周某某从四楼摔倒至与三楼间的楼梯平台处,赵某某趁机上前对周某某的头部、眼部拳打脚踹,钟某某极力劝阻后,赵某某停止殴打,并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头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胸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脊柱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现场照片、和解协议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钟某某的陈述;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结论;6.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焕川
(院印)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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