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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3197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洪湖市**村**号,租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里**号**楼。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于2019年10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同年10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转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3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因认为胡某某长期辱骂自己,遂在本区**村**里**号**门口及走廊先后持镰刀和菜刀,将胡某某的头部、手部、右肩部、右上臂及右下颌砍伤。经武汉中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某所受损伤目前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于当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2.被告人周某某身份信息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病例等书证;3.证人易某某、梁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及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8.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惠颖

检察官助理林定敏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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