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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0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现住武汉市江汉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在武汉市江汉区**路**号**栋**单元外的车棚门口,与被害人郭某某因邻里矛盾发生争执和推搡,被告人周某某见状,便与被害人郭某某发生打斗,打斗中,被告人周某某持板凳击打被害人郭某某的头部,致被害人郭某某头面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郭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6月5日被依法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材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记录、抓获及破案经过、案发地点照片、指认照片、伤情照片、就诊病例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苗

检察官助理:李超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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