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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6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房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镇**路**号,现住房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回房县城关镇*****小区途中不慎摔倒致面部受伤,**小区**刘某某未给其提供帮助,遂用拳头朝刘某某面部击打数下,又拽住刘某某衣领将其拽倒在地,造成刘某某右腿受伤。后刘某某报案致案发。经房县鸿泰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右髌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房县鸿泰法医司法鉴定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刑事照片;6.视听资料;7.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救治被害人,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闵维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房县**镇**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3971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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