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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4292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凌晨,被害人凌某某在深圳市区宝安区**村**区**巷**号104家中与妻子发生争吵,在**村**区**巷**号404喝酒的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另案处理)及周某乙的朋友(另案处理)三人听到争吵声后下楼查看,三人下楼后与凌某某发生口角,周某甲、周某乙等三人对凌某某实施殴打,周某甲使用拳头殴打凌某某,周某乙则使用自行车砸凌某某,三人将凌某某打伤后逃离现场。民警接到报警后,于当日将周某甲抓获归案。经鉴定,凌某某头皮创10.3cm,所受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周某甲对凌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凌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凌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法医报告;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手段,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新

一九年九月十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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