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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19〕39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81989********,汉族,专科毕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住鄂温克旗**镇**街**胡同**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23时35分,在海拉尔帝标KTV,被告人周某某、谈某某、张某甲与霍某某因琐事发生互相厮打,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海)公(法)鉴定(损伤)字【2019】101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霍某某面部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头皮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右眼眶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传唤证、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谈某某、刘某某、韩某某、张某乙、张某甲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霍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鉴定文书一份;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福君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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