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缙检刑诉〔2020〕594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67********,汉族,文盲,农民,住浙江省缙云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11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因村里阳光棚被拆问题与杨某某(被害人王某甲丈夫)发生争执并打杨某某巴掌。后与被害人王某甲发生扭打,被告人周某某用拳头打被害人王某甲腹部等上半身部位,后二人摔倒在田畈内继续扭打,最终致被害人王某甲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照片、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3.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杨某某、王某戊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海霞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电话:158*******)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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