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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秦某某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某某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新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某某市,住河北省秦某某北戴河新区大蒲河管理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秦某某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秦某某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秦某某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秦某某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某某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6日15时许,在秦某某北戴河新区大蒲河管理处**村王某某家中,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琐事发生口角打架。厮打过程中,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右踝关节三踝骨折伴踝关节半脱位。经秦某某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壮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A、张某B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秦某某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9)临鉴字第02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一级,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达成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某某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桂书立

(院印)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周某某现由秦某某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大蒲河边防派出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伍仟元,联系电话1766127****。

2、被害人李壮 性别:男,出生日期1990年12月01日户籍所在地秦某某市北戴河新区大蒲河管理处**村,现住址:秦某某市北戴河新区大蒲河管理处**村,身份证号码:130322199**********,联系方式:1523030****

3、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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