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号。2019年9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5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在出岸镇白尺村千里堤路口因为错车与白某甲、白某乙等人发生争吵,后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白某乙被打伤,经鉴定白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周某甲、周某乙、田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白某乙的陈述;

4鉴定意见:白某乙伤情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慧

检察官助理:崔富华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