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镇**村**号。2019年9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5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在出岸镇白尺村千里堤路口因为错车与白某甲、白某乙等人发生争吵,后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白某乙被打伤,经鉴定白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周某甲、周某乙、田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白某乙的陈述;
4鉴定意见:白某乙伤情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慧
检察官助理:崔富华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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