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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2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住湖北省沙洋县**镇**渔场**号。2015年7月5日周某某曾因殴打他人,被沙洋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叁百元。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沙洋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到**镇**村**组卢某某的商店去买水喝,期间看到李某某也在店内,便呼叫李某某小名,在三次喊叫后,李某某怒骂周某某,周某某回骂李某某。周某某先用手扒了李某某肩膀一下,李某某站起来朝周某某鼻子打了一拳。周某某被打后鼻子流血,就抓住李某某的胳膊让他带自己去检查。李某某见周某某拉住他不放手,就用右手朝周某某左臂肘关节处打了一拳,继而两人互相拉扯,周某某朝李某某胸部打了几拳,李某某亦用右手将周某某的左臂抓伤。周某某顺手抓旁边桌子上的麻将,二次砸向李某某的头,致李某某坐倒在墙壁旁,后倒在地上。李某某倒地后,周某某顺手抄起一把铁椅子(钢筋焊制,大约两三斤重)欲砸向李某某,被围观群众拉开。被拉开后,周某某感到很气愤,上前朝倒在地上的李某某右肋处踢了两脚,后李某某被送至医院治疗。

2019年6月28日,经沙洋县公安司法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右侧第8肋骨骨折,右侧第9、10、11肋骨不全骨折,右下肺挫伤并右侧胸腔少量积液,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7月10号周某某赔偿李某某医疗费4500元,并取得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周某某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沙洋县公安司法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光碟一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淑岚

2020年4月27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97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审讯光碟1盘。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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