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19〕73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24195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靖江市**镇**村**埭**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7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毛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19时许,毛某某在靖江市**镇**村**埭**号被告人周某某家门前,因琐事与被告人周某某妻子张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期间,被告人周某某用拳头击打毛某某嘴部,致毛某某牙齿脱落。经靖江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毛某某31、41牙外伤性脱落构成轻伤二级,牙槽突骨折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拍摄的被害人伤情照片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靖江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出院记录、X线诊断报告单、CT诊断报告单等书证;
3.证人吕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靖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亚红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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