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0********,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弥勒市**镇**村***号院内与其前夫李某兵因感情发生口角,被告人周某某因气愤李某兵与他人的感情影响到子女,遂将家中的4瓶速洁牌浓草酸倒入一塑料桶内,用水瓢将草酸泼向李某兵,致使李某兵头面部多处被烧伤。经鉴定:李某兵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周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经传唤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爱忠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398845****;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三册共183页;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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