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405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巷**号,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城**栋**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同年12月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再次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7日0时许,被害人黄某某和房某某喝完酒一起徒步回家,途经湛江市赤坎区**大道**地产路段时,发现**城靠近篮球场的士多店还有灯,二人便过去买烟。房某某买了烟之后,黄某某和房某某便坐下来跟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吴某某、高某某一起喝酒聊天。黄某某聊到**地产时,责备**地产不守信用,出尔反尔,原先答应给湛江市**医院医生的购房优惠没有兑现。**城股东马某某侄子高某某便跟黄某某争吵起来,期间,高某某还将喝酒所用的桌子掀开了,周某乙和吴某某立即阻止高某某。接着,周某乙安慰了一下黄某某后,示意他快点离开。黄某某和房某某随即离开士多店,周某甲跟随黄某某他们到**城公交车站附近时,周某甲将黄某某推倒在地上,并踢了几脚在黄某某身上,房某某看到之后,立即过来劝架,周某甲还与房某某发生肢体冲突。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勇波的身体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
案发后,周某甲赔偿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8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以上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伤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与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了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对被告人周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菊群
检察官助理:邱智毅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43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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