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20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出生日期199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队**号,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路*栋**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林某同在清远市清城区桥北路EDC酒吧内S02桌处喝酒时,因被害人林某用手中的扇子敲了被告人周某某头上的帽子帽檐一下,被告人周某某遂持啤酒瓶往被害人林某某处敲打,致被害人林某某上唇部受伤及牙折断。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已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谅解书、收条等;2.证人陈某财、潘某宇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8.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达成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洁明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员会**村*队**号。
2.案卷材料2册,光盘6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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