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754号
被告人周某某(自报),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住**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熊某某均系**镇综合市场的清洁工。二人因工作问题发生过争吵,引发周某某报复心理。2020年4月27日13时许,周某某见熊某某在东莞市**镇综合市场对面的路边休息,遂在路边捡起一块砖头多次砸熊的头部,致熊受伤(经鉴定,熊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案后,熊某某收到周某某赔偿金6000元,并对周某某的行为谅解。
2020年5月2日,接到熊某某报案后,公安民警经侦查将周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锋
2020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49369760。
2.侦查卷2册(含光盘2张)和检察卷1册 。
3.证据目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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