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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公刑诉〔2019〕41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菏泽市定陶区**镇**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9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17日至8月30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30日至9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9日22时许,在菏泽市定陶区**小区一中对过门市处,被害人董某甲妻子刘某某与被告人周某某岳母李某某因生意纠纷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争吵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对被害人董某甲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董某甲受伤。经定陶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被害人董某甲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视听资料监控录像;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定陶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鉴定书;5、证人刘某某、李某某证言;6、被害人董某乙陈述;7、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忠烨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菏泽市定陶区**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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