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刑诉〔2017〕65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2851990********,初中文化,山东省莱西市人,住莱西市**镇**村**号,务农。2016年11月23日因吸毒被莱西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2017年2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
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7日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莱西市院上镇前石岚村的家中,与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铁家庄村李某杰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周某某持铁锨和拳头将李某杰打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李某杰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相关书证;6、鉴定意见;7、户籍证明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明岩
2017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莱西市**镇**村**号;
2、全部案卷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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