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19〕11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4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4041949********,汉族,文盲,农民,住枣庄市峄城区**镇**村。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张某乙在峄城区**镇**村**路上,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厮打,被告人周某某用拳头击打张某乙头部、胸部等处,致张某乙倒地。经法医鉴定,张某乙右胸部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乙陈述,证人周某甲、张某甲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吕萌
代理检察员:褚毅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6321****;
2、侦查卷二册、讯问笔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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