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8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现住娄底市娄某某**栋**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29日经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向被害人龙某某讨要借款1000元钱,因龙某某欠钱不还两人发生口角。之后,双方约至娄底市娄某某金谷市场东门见面,在见面的过程中周某某持折叠刀将龙某某的手划伤。经鉴定,被害人龙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经讯问,周某某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自动到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投案,并如实交待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龙某某经济损失6.8万元,取得了龙某某对其的谅解,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法医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颖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87388****)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