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公刑诉〔2018〕40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021988********,汉族,大专文化,系个体司机,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镇**村**街**号,现住威海市环翠区**镇**号楼**室。该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4月14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又于同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12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鲁******商务车,在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蓬莱小区东门北侧20米处,与被害人梅某某驾驶的鲁******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蹭,双方因而产生口角,被告人周某某遂用膝盖顶撞梅某某臀部,致梅某某第五骶椎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梅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病历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梅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燕
2018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环翠区**镇**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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