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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小区**号。2017年10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2020年5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取保候审,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22时45分许,在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北辰西道与北韩公路交口附近,被告人周某某因琐事与王某某发生纠纷,并用拳头将王某某打伤。经鉴定,王某某外伤致: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头皮挫伤、面部软组织挫伤、鼻出血、鼻中隔骨折、左侧上领骨额突骨折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现被告人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1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君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北辰区**镇**小区**号,联系电话18512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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