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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埔检一部刑诉〔2020〕Z14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717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724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92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上午8时左右,被告人周某某因与其前女友林某某存在感情纠纷,在林某某位于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号楼**的房屋门口,殴打刚走出房屋的被害人黄某某,造成黄某某左侧第3、4前肋骨骨折等损伤后果。经广东省大埔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7月7日,大埔县公安局湖寮派出所接被害人黄某某的报案,被告人周某某随后被到场处警的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时被害人穿的绿色格子衬衫一件;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大埔县公安局枫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大埔县人民医院的DR诊断报告、大埔县人民医院的CT诊断报告、梅州市人民医院普通放射科关于黄某某影像资料的诊断意见等;3.证人林某某、赖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埔公(司)鉴(法活)字〔2020〕62号鉴定书;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志荣

检察官助理:袁东妮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 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大埔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二份

7. 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8. 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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