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镇**社区**路**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1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告知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23日22时许,周某某与被害人年某某因琐事在电话中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双方约定到鲁甸县**镇**广场处解决。随后周某某向其朋友戚某某借了一把刀子,携刀至鲁甸县**花园处与年某某见面。二人见面后发生争吵,周某某用未拔出刀鞘的刀子向年某某身上乱砍,导致年某某脸部被砍伤。经鲁甸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年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1.物证:刀子1把;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等;3.证人李某某、戚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7.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归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其四至六个月拘役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宁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视频光盘三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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