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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684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芒**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上午,芒部镇**村**组张某某与其儿媳周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后,被害人张某某冲进屋里打了周某某后颈一拳,并拿锅里的铁勺要打周某某,被告人周某某便抢过铁勺打在张某某的额头上。双方继续互殴,周某某用脚踢张某某的肚子,并用凳子打伤张某某的手部。经鉴定,张某某此次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获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6个月以下拘役,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雪姣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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