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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住石某彝族自治县**镇**村**号。2002年6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2008年5月26日,因犯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被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10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本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其批准逮捕,同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云******的长安车与洪某乙驾驶的一辆车牌为云*****学的教练车在**村因会车发生争吵,随后双方下车相互厮打,厮打过程中洪某乙面部受伤。经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洪某乙此次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证明;(2)前科材料:[2002]石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8)石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2011)石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书;(3)受、立案文书;(4)到案经过;2.证人洪某甲、陆某某、资某某、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洪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7.其他:(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2)案发时双方照片;(3)赔偿协议、刑事谅解书、收条;(4)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周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志勇

            检察官助理:龚霞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及光碟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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