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刑诉〔2021〕5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在甘肃省渭源县**镇**街村十社,暂住上海市青浦区**巷镇**路**弄**号楼**室。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9月2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确认其妻子与同事刘某某存在婚外情后,邀约被害人刘某某在上海市青浦区**镇**路**弄**号楼楼下见面。二人见面后,周某某因与刘某某言语不和,为发泄怒气持金属伸缩甩棍在小区内追打刘某某致其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及轻微伤。
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周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损失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侯某某、姜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周某某于上述时间、地点持金属伸缩甩棍殴打被害人刘某某致其受伤的情况。
2.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连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刘某某至医院验伤的情况,经鉴定,被鉴定人刘某某的伤情其右髌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其头皮创、头皮下血肿、耳廓创、体表挫伤分别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案发后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民警从被告人周某某处扣押其作案用黑色手柄伸缩甩棍一根。
4.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周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3,000元后取得谅解的情况。
5.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周某某的到案经过等情况。
6.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及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金健
检察官金志军
检察官助理章秦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公安侦查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6.《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一份
7.《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8.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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