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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五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50628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平和县**镇**村**号,住龙海市**镇**村**幢**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因琐事与方某乙口角,后被告人周某某伙同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龙海市**镇**村**附近,被告人周某某和林某某殴打方某乙致其受伤。

经鉴定,方某乙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方某甲、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方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被害人方某乙的伤情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因琐事殴打他人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一年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纪凤华

检察员:郑敏茹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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