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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公刑诉〔2017〕21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65********,汉族,文盲,务农,住鄄城县**镇**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8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鄄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1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与本村村民周某甲因宅基纠纷产生矛盾。2017年5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之妻陈某某在其家门口附近处与周某甲相遇后又因上述纠纷发生口角、争执。被告人周某某闻讯到场后与周某甲发生厮打,被告人周某某用拳殴打周某甲右侧肋部,致其右侧第3、4、5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周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住院病例及出院记录;2.鉴定意见:鄄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3.证人证言:崔某某、陈某某、周某乙、李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周某甲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周某某供述和辩解;6.其他证明材料:鄄城县公安局什集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证明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心如

2017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鄄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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