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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53********,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镇**街**号,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栋**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由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自2020年8月31日至2020年9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4时40分许,衡阳市高新开发区****北门岗亭保安即被告人周某某与小区业主即被害人符某某因车辆进入小区问题发生口角,被害人符某某随后进入岗亭与被告人周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致被害人符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符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5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符某某相应的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云云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在衡阳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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