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隔河头镇土胡同村**号。2019年9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5日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海港区红旗路天源练歌城一楼大厅与被害人王某某因结账问题发生口角,被告人周某某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殴打。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姬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人身损伤检验意见书等相关书证。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至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玉林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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