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号。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非党员,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晚,丁某甲与喝酒回家(本市**村**组)的被告人周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发生打架。丁某乙(丁某甲父亲)出面劝架,被周某某推倒在地,造成丁某乙受伤。经鉴定,丁某乙的损伤为右股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一级。丁某甲见丁某乙在地上喊疼,遂将周某某摔倒在地,并用脚踢周某某的胸腹部,造成周某某重伤二级。(丁某甲故意伤害案已起诉)
案发后,周某某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被害人丁某乙的陈述、证人潘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73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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