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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79********,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谷城县,住谷城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7月11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请人在厕所屋顶铺铁皮,被害人王某某认为铁皮屋顶超过了与女儿房屋的边界,王某某搭梯子上去阻拦铺设,双方扯住铁皮争吵,周某某突然放手,王某某从梯子上跌落在地上,王某某从地上爬起来又上到屋顶与周某某发生撕扯,周某某打了王某某几耳光并将其拧倒在房顶上,后被人拉开。2020年6月18日,经谷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7月8日,周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5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谷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案发现场照片;6.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光进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612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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