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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242号

被告人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610104****,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住镇平县安子营乡连庄村鱼池庄255号。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5时许,因被害人李**经过周**家门口时,与被告人周**发生口角争执,后周**持木棍将李**左腿部、右眉处致伤。经镇平县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的腿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面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丰翠

肖启华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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