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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58********,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柘城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6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柘城县慈圣镇孟庄村委会村室门口因债务纠纷同表弟魏某某发生争执,后双方引起厮打,周某某一拳将魏某某打倒致魏某某头部受伤,在医院治疗期间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魏某某应为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赵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绘图、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华伟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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