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到惠来县**镇渔市场被害人蔡某甲的鱼档买鱼,周某某在挑选鱼时与蔡某甲发生口角纠纷。随后,周某某与蔡某甲发生拉扯,在场群众劝阻但双方仍不罢休继续拉扯引起打架,蔡某乙(蔡某甲之父)见状也上前帮架。打架期间周某某用拳头打中蔡某甲面部鼻子处一下,致蔡某甲鼻部受伤,周某某也被蔡某甲、蔡某乙殴打致身体不同程度损伤。经现场的群众劝阻、制止,周某某及蔡某甲、蔡某乙双方停止打斗各自离开现场。同年12月24日9时许,周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神泉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司法鉴定:蔡某甲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周某某体表软组织挫伤及擦伤的面积累计<20cm2,损伤程度未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因小故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方伟林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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