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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捕前住惠来县**镇**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到惠来县**镇渔市场被害人蔡某甲的鱼档买鱼,周某某在挑选鱼时与蔡某甲发生口角纠纷。随后,周某某与蔡某甲发生拉扯,在场群众劝阻但双方仍不罢休继续拉扯引起打架,蔡某乙(蔡某甲之父)见状也上前帮架。打架期间周某某用拳头打中蔡某甲面部鼻子处一下,致蔡某甲鼻部受伤,周某某也被蔡某甲、蔡某乙殴打致身体不同程度损伤。经现场的群众劝阻、制止,周某某及蔡某甲、蔡某乙双方停止打斗各自离开现场。同年12月24日9时许,周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神泉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司法鉴定:蔡某甲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周某某体表软组织挫伤及擦伤的面积累计<20cm2,损伤程度未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因小故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伟林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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